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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恢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叶宝珠与王德权、张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宝珠,王德权,张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沙执恢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叶宝珠,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德权,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丽英,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德权、张丽英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王德权、张丽英立即偿付给申请执行人叶宝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张丽英位于沙县畔溪桥西侧华山吉祥如意大厦吉祥楼1006室房产,并经车辆、船舶、银行、工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长生审 判 员  曹阿光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上添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