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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立新与车伟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新,车伟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2070号原告:韩立新,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车伟峰,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负责人:赵武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立新诉被告车伟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立新于2015年10月12日以车伟峰已同意支付车辆修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为42元,由原告韩立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