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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昌吉市恒阳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永贵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487号原告:昌吉市恒阳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高管局斜对面)。法定代表人:张新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建全,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贵,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恒阳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永贵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吉市恒阳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昌吉市恒阳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市恒阳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9.59元,减半收取2529.8元(原告昌吉市恒阳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昌吉市恒阳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米热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