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景芝、丁彦平等与樊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芝,丁彦平,韦松华,赵梅英,杜晓丽,张翠玲,唐静蕊,史会青,王立宁,郑俊田,宁春芳,范秀珠,樊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389-2号原告:张景芝。原告:丁彦平。原告:韦松华。原告:赵梅英。原告:杜晓丽。原告:张翠玲。原告:唐静蕊。原告:史会青。原告:王立宁。原告:郑俊田。原告:宁春芳。原告:范秀珠。被告:樊娣,辛集市王口镇王口村西三北大街3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制作的(2015)冀民一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樊娣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樊娣银行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