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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陈书欣、蒋招喜与蒋招喜、陈杨珠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欣,蒋招喜,陈杨珠,温州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翔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523号原告:陈书欣。委托代理人:陈书兴。被告:蒋招喜。被告:陈杨珠。被告:温州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雅。李冰。第三人:林翔。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书欣诉被告蒋招喜、陈杨珠、温州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林翔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拟另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书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书欣承担��审 判 员 张朝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守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