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董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59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林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