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8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元友与杨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833-1号申请执行人高元友,男,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杨广义,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高元友与杨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元友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杨广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高元友借款本息人民币2326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90元。该款至今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广义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涛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