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28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春、黄友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春,黄友娇,王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846-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蒋伟,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春,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317。被执行人:黄友娇,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85。被执行人:王艺,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1442。关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春、黄友娇、王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王春等人未能主动履行,权利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予以立案受理。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春名下位于珠海市前山逸仙路268号(田德花园)13栋2单元601房(权证号码:C5××15)。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七林审 判 员 谢健宇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敏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