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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亭与被告孙斌斌等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亭,孙斌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329-1号原告:李华亭,男被告:孙斌斌,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住所地:新绛县汾河湾紫光华庭大门附近。代表人:曲智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亭与被告孙斌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斌斌驾驶并所有的晋******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孙斌斌驾驶并所有的晋******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俊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慧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