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董甲午与渠县交通运输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甲午,渠县交通运输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董甲午,男,生于1954年6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渠县交通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治合,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甲午诉被告渠县交通运输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甲午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甲午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甲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甲午负担。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