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乔定晓与郑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定晓,郑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叶民初字第765号原告乔定晓,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建伟,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乔定晓诉被告郑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定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建伟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定晓诉称:2004年6月3日,原告在叶县夏李乡蛮子营承包国营林场期间,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支现金壹万元,并当即写下借据。后原告不断向其追要,被告郑建伟总以经济据拮无力清偿为由,一拖再拖,至今十年有余,仍未清偿。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借款壹万元(10000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息,逾期履行支付双倍迟延履行金。被告郑建伟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3日,被告郑建伟向原告乔定晓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晓壹万元整郑建伟04.6.3号”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郑建伟至今未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乔定晓提供的借条所载内容及其当庭陈述,能够证实被告郑建伟借原告乔定晓款10000元,故原告乔定晓要求被告郑建伟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双方未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建伟返还原告乔定晓款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建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增燕审 判 员 张亚楠人民陪审员 贺亚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