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董文科与刘文海、王兆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文科,刘文海,王兆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918号申请执行人董文科。被执行人刘文海。被执行人王兆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刘文海、王兆慧的银行存款46.18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账号:813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西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立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