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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与冯月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冯月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76号原告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负责人曾杰英。委托代理人郑润强,系广东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月胜,男。原告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下称嘉豪物管恩平分公司)诉被告冯月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健均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豪物管恩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润强,被告冯月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豪物管恩平分公司称:恩平市富基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锦绣嘉园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是锦绣嘉园业主。2015年6月27日17时30分,被告强行掰断锦绣嘉园三期A出口闸拦,原告报报警处理,被告拒绝赔偿。为此,原告花费1431元更换闸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闸杆更换费143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冯月胜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份,证明原告为锦绣嘉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4、报警回执原件1份、治安调解协议书复印件1份,光盘1张,证明被告损坏闸栏的事实;5、发票原件1份,证明更换闸栏的费用;6、锦绣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被告冯月胜辩称:本人是锦绣嘉园三期业主,在装修期间,于2015年6月27日约下午2时用粤JXX**女装摩托车承运水泥一包,经负一楼进入装修。当日约7时30分要离开,但仅有的两个出入口通道都用栏杆封住且无人看管,导致我无法出去。事后,物管要赔偿之前已经断过的栏杆1400元,完全不合理。理由如下:1、小区出入口、大堂、主要通道都是公共部份,是业主的分摊建筑面积。我购买19幢702房,建筑面积共125.62平方米。我用钱买的出入口、通道为何不能通行。2、负一楼是人防及停车之用。3、由于负一楼无人看管而造成的。本人要求对方出示换杆视频、换杆发票。物管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设施负一楼栏杆,业主连停放摩托车的地方都没有,造成生活不便。若停放一辆摩托车要壹万元,要进出负一楼要用十多万元买卡。三期大部份业主抗议多次,对方无视业主,一意孤行。我们业主要求对方出示小区总整规划图,公开分摊建筑面积。被告冯月胜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及业主抗议签名复印件2份。经审理查明:被告冯月胜为锦绣嘉园业主,其购买了锦绣嘉园三期X栋X房的房屋。2015年6月27日19时30分左右,冯月胜驾驶摩托车准备从锦绣嘉园三期A出口栏杆离开,由于没有购买车位,不能办理出口门卡,无法打开出口栏杆,当时因没有物业管理理人员在出口处看管,被告冯月胜想掰开出口栏杆出去,将出口栏杆掰断。锦绣嘉园的保安主管发现后拨打电话进行了报警。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恩平市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及报警回执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恩平市富基地产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8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恩平市富基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是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与被告冯月胜于2015年1月1日签订锦绣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本案中所毁坏的栏杆归原告公司所有,因更换毁坏的栏杆,原告支出费用1431元,有原告提供的佛山市晨晖电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发票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被告冯月胜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所购买的项目为第19座X层X号房的房屋,合同的附件二记载了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根据附件二的规定,住宅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中并不包括负一楼的车房。又根椐原、被告所签订的锦绣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十条的约定,(一)小区地下停车位未出售前权属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对未出售车位享有处置权。(二)室外的车位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按当地物价局批复执行……(四)甲方必须遵守车场管理规定,不得占用他人车位。……被告冯月胜并没有购买地下车库,因此,被告冯月胜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冯月胜掰开出口栏杆出去,从而将出口栏杆掰断,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冯月胜亦对此事实予以承认,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害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毁坏的栏杆所造成的损失1431元,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月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币1431元给原告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如果被告冯月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冯月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健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素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