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明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静刑初字第47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明,农民。2015年5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3日经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静海县看守所。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未检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淑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明伙同包××(另案处理)、张一×(男,2001年6月6日出生)、徐××(男,1999年12月7日出生)、于××(男,2000年1月20日出生)为逞强争霸,预谋殴打张二×。后张一×打电话将张二×约至静海县独流镇友好商业街王明的台球厅内,被告人王明、包××等人用拳脚对张二×进行殴打。2015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明伙同陈××(另案处理)、邱××(另案处理)、张一×、徐××、杜××(男,1999年9月24日出生)为逞强争霸,预谋殴打张二×。2015年5月17日中午,张一×打电话将张二×骗至静海县良王庄乡胡家村村西小树林,被告人王明、陈××、邱××等人持镐把对张二×进行殴打,致张二×受伤。经鉴定,张二×的损伤为轻微伤。当日,被告人王明被民警抓获。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明以逞强争霸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斗殴,且其中一次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明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明伙同包××(另案处理)、张一×(男,2001年6月6日出生)、徐××(男,1999年12月7日出生)、于××(男,2000年1月20日出生)为逞强争霸,预谋殴打张二×(2000年5月1日出生)。后张一×打电话将张二×约至静海县独流镇友好商业街王明的台球厅内,被告人王明、包××等人用拳脚对张二×进行殴打。2015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明伙同陈××(另案处理)、邱××(另案处理)、张一×、徐××、杜××(男,1999年9月24日出生)为逞强争霸,预谋殴打张二×。2015年5月17日中午,张一×打电话将张二×骗至静海县良王庄乡胡家村村西小树林,被告人王明、陈××、邱××等人持镐把对张二×进行殴打,致张二×受伤。经鉴定,张二×的损伤为轻微伤。当日,被告人王明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一×、徐××、于××、杜××的证言。2、被害人张二×的陈述。3、同案犯包××、陈××、邱××的供述。4、被告人王明的供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及医院诊断证明书。6、物证镐把五根及被害人所持铁管一根。7、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照片、视频,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伤情照片,取保候审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以逞强争霸为目的,两次伙同他人聚众斗殴,且其中一次为持械聚众斗殴,并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二、作案工具镐把五根,依法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判长郭娜人民陪审员  郑永兰人民陪审员  张素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燕飞马志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