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唐卫军与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卫军,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595号原告唐卫军。委托代理人车彩霞,与原告关系。被告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众兴东路名流新天地A198幢7号门面房。负责人叶家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房泽,该公司员工。原告唐卫军诉被告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卫军撤回对被告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唐卫军负担。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