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5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张骏与张逊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骏,张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5589号申请执行人张骏,男,1972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张逊,男,1989年6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913号申请执行人张骏与被执行人张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无法处置,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骏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9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海审判员 顾 勤审判员 黄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