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商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城区民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宿城区丰收养殖场、宿迁市华瑞塑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宿迁市宿城区民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丰收养殖场,宿迁市华瑞塑业有限公司,宿迁市雨龙家禽育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监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宿迁市宿城区民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康庭名苑3号楼。法定代表人邹阿巧,董事长。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丰收养殖场,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罗圩村*组。原审被告宿迁市华瑞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道口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陈青春,董事长。联系电话。原审被告宿迁市雨龙家禽育种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长庄村二组。法定代表人胡斌,董事长。联系电话。申请再审人宿迁市宿城区民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迁市宿城区丰收养殖场、原审被告宿迁市华瑞塑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宿迁市雨龙家禽育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人认为该案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经过审查,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此案存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中止(2012)宿城商调初字第0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朱雪芹审判员 丁桂林审判员 谈伟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肖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