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海军与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力管理中心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海军,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力管理中心,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0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郭海军,男,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寿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草沟村。法定代表人陈俊明,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娟,女,汉族,1985年1月2日生,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力管理中心,住所地阳泉市矿区北大西街(阳煤集团社保大楼内)。负责人许晓剑,男,该管理中心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北大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赵石平,男,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郭海军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新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寿阳县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153号、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寿阳县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153号、第1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寿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军代理审判员 温志光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