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周某某,女,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委托代理人王琨涵,清镇市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徐某某,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琨涵,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2月10日在清镇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徐某甲,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被告对原告毫无感情,对原告的生活病痛漠不关心,稍不如意,便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结婚五年来,双方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徐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子徐某甲成年;三、位于清镇市湖城国际房屋(价值50万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15万元;四、牌号为贵XXX**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价值约8万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3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某辩称,双方于2006年认识后经过了解才于2010年结婚,是有夫妻感情的。原告所述性格不合经常吵打不存在,原告讲被告对她漠不关心,这于事实不符。原告住院被告也请假照顾了,更不存在家庭暴力,原告起诉离婚不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是原告长期玩微信,被告与其沟通无果,被告今年的经济状况非常困难,要还车贷和房贷,还要交小孩上幼儿园的生活费,每月1500元,为了小孩和家庭着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2007年年底双方同居生活,2009年5月27日徐某某与贵州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清镇市湖城国际商品房一套,徐某某支付首付款50170元,余款办理公积金贷款,2010年2月10日在清镇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为黔清婚结字2010第XXX号,XXXX年XX月XX日生育长子徐某甲,2014年7月24日徐某某购买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一辆,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原、被告通过手机短信进行交流、沟通,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在言语上发生了争执,沟通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歧大,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户口册复印件,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公积金职工流水账,手机短信打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三年结婚,且是在同居生活两年后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足以证明双方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由于双方对待事物的处理方式不一致,加之在沟通和交流上不畅,产生了一些矛盾和纠纷,由于要还房贷及承担儿子上学等费用,被告徐某某在经济上出现了较大的负担,给其心里带来较大的压力,导致心灵不畅,从而对原告说了一些过激的言语,给夫妻关系带来不和谐因素,原告周某某作为妻子,也应与被告徐某某共同承担起家庭的经济责任,幸福、美满的婚姻是靠大家的共同经营,而不单凭一个人的努力与付出,就能获得幸福的婚姻;当然,被告徐某某作为丈夫,应承担家庭中更多的责任与义务,也要认识到双方之间出现婚姻危机的原因,对自己的行为要多反省,对原告周某某要多关心、体贴,而不是去责怪、埋怨对方,更不是用言语去伤害原告,否则带来的只是婚姻的彻底破裂,双方要相互包容和理解,努力解决目前两地分居的局面。只要原告周某某多为家庭和子女着想,双方是能和好如初的。对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的诉请,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文 涛人民陪审员 蔡尔碧人民陪审员刘翠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亚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