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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武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夫妻双方已和好生活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光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