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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晓东诉被告魏志宏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东,魏志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高晓东,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安塞县真武洞镇东营政村上李家沟村。被告魏志宏,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晓东诉被告魏志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晓东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高晓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