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执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庞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庞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127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庞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横民初字第02650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庞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借款本金9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18‰,已付利息3万元)。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25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横执字第01276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庞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梁家湾分理处的账户:2710112401109000800802,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2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学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