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民三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塘信用社与郑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塘信用社,郑秀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民三初字第395号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塘信用社,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负责人庞红卫,职务:主任。被告郑秀玲,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1628。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塘信用社诉被告郑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塘信用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塘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罗芬(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