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丁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嘎巴与次旺旦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丁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丁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嘎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丁民初字第86号起诉人嘎巴,男,1952年7月6日出生,藏族,系西藏丁青县人,现住西藏丁青县。2015年10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嘎巴的起诉状,起诉称,2015年7月份起诉人嘎巴从次旺旦措处买了一辆丰田车,其车牌号为(藏AA03**),当时次旺旦措称车子手续上没有任何问题。后起诉人嘎巴从拉萨返回丁青的途中,索县交警大队称行驶副页伪造被扣押。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次旺旦措返还购车款9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嘎巴的丰田车购买后未经转户,对该物无所有权,因此无权主张返还购车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嘎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扎西拉姆代理审判员 唐 都代理审判员 索郎拉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次仁拉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