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新与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用益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李新被执行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李新申请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现因被执行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南执字第2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罗 英审判员 申恩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