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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区永洽与李渊峰、中山市小榄镇合利印刷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渊峰,区永洽,中山市小榄镇合利印刷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渊峰,男,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永洽,男,汉族,系中山市横栏镇恒丰纸品厂的经营者,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陈炎辉,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合利印刷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李渊峰,该厂投资人。上诉人李渊峰因与被上诉人区永洽、原审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合利印刷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65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渊峰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故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区永洽、原审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合利印刷制品厂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管辖连结点分别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原审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合利印刷制品厂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而中山市小榄镇属于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李渊峰作为本案的被告之一,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被上诉人区永洽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依法应由原审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李渊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建峰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宇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