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与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屯工业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屯工业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东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侯海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文壮。系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勒泰路352号逸仙小区6栋3层1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徐兴普。被执行人北屯工业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工业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池少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吕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屯工业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荣源汇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屯工业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88480.8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玉平审判员 谭政廷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慧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