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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XX与梁X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李XX,女,汉族,成年,应县人。被告梁XX,男,汉族,成年,应县人。原告李XX诉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5年举办婚礼同居生活,1987年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两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四轮车一辆、牛槽峪四间平房归婚生子所有。被告梁XX未作辩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5年4月举办婚礼同居生活,1987年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两子。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的审查,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两子一女。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应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XX与被告梁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世葆人民陪审员  王诗瑶人民陪审员  章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琼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