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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杭农商行与张照英、陈六兰、黄魁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照英,陈六兰,黄魁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957号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组织机构代码55757770-4。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雄辉,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杭县,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谢红英,女,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杭县,系原告员工。被告张照英,男,196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陈六兰,女,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黄魁生,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照英、陈六兰、黄魁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贷款本息已清偿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英人民陪审员  廖振茂人民陪审员  游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文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