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谭春文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春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茶法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春文。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茶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春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春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春文以贩养吸,将毒品多次贩卖给谭某甲、谭某乙、尹某等人。2015年5月11日,茶陵县公安局在尹某身上查获谭春文贩卖给其的甲基苯丙胺4克。5月12日茶陵县公安局在谭春文出租屋内将谭春文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11.6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24克。共计查获毒品16.88克。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谭某甲联系被告人谭春文购买毒品,后谭春文在茶陵县高陇镇湘雅宾馆将2包300元和1包200元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谭某甲等人吸食,谭春文非法获利800元。2.2015年5月11日下午17时许,谭某乙、尹某一起到转盘处与谭春文碰面,见面后谭某乙向谭春文要求购买毒品吸食,谭春文以75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谭某乙等人5小包甲基苯丙胺,谭春文非法获利750元。3.2015年7月24日晚上11时许,谭春文接到李某要购买毒品的电话,谭春文表示没有毒品卖,李某说自己过生日,谭春文就让李某拿点毒品去玩,于是李某带着欧某、王某到茶陵县高陇镇古城村谭春文家中,谭春文给了李某1包甲基苯丙胺(约0.5克),谭春文不想收钱,但李某坚持要给钱,后谭春文也收下了100元钱。为证实上述事实,该院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病情报告、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欧某、王某、谭某甲、谢某、旷甲某、尹某、谭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谭春文的供述;物证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谭春文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多次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谭春文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春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第一起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给谭某甲。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春文以贩养吸,将毒品多次贩卖给谭某甲、谭某乙、尹某等人。2015年5月11日,茶陵县公安局在尹某身上查获谭春文贩卖给其的甲基苯丙胺4克。5月12日茶陵县公安局在谭春文出租屋内将谭春文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11.6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24克,并予以扣押,另还扣押了谭春文九千元人民币。综上,共计查获毒品16.88克。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谭某甲联系被告人谭春文购买毒品,后谭春文在茶陵县高陇镇湘雅宾馆将2包300元和1包200元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谭某甲等人吸食,谭春文非法获利8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证人谭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谭某甲、谢某、旷甲某等人在高陇湘雅宾馆三楼一间房间打牌,边打字牌边吸毒。因毒品吸完了,谭某甲电话联系古城的谭春文,在电话中要谭春文送800元毒品到高陇镇湘雅宾馆三楼来。没多久,谭春文到了湘雅宾馆三楼打牌的房间,然后他拿了两包价值300元和一包价值200元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谭某甲,谭某甲就付了800元钱给谭春文,然后谭某甲、谢某、旷甲某等人开始吸食甲基苯丙胺,谭春文在房里看了会牌就走了。(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0几号的一天19时许,谢某和谭某甲还有湘雅宾馆的老板陈戊某等人一起在湘雅宾馆三楼的一间房里边打牌边吸毒,后因为毒品吸完了,谭某甲就电话联系谭春文。过了一会,谭春文就把毒品送过来了。谭春文一进房间,就问谭某甲要多少钱的毒品,谭某甲就说要谭春文拿800元钱的毒品,接着谭春文从其上衣口袋掏出2包价值300元钱的毒品,1包价值200元钱的毒品给谭某甲,谭某甲拿了800元钱给谭春文。谭春文拿了钱后还在房间上了约2个小时的网才走。(3)证人旷甲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0几号的一天19时许,旷甲某、谢某、谭某甲等人在湘雅宾馆玩时,没有毒品了,后来谭某甲就电话联系谭春文,叫谭春文送点毒品来,谭春文来后问谭某甲要多少钱毒品,谭某甲就说拿800元钱毒品,后谭春文就从上衣的内口袋里拿出2包价值300元钱的毒品,1包价值200元钱的毒品给谭某甲,谭某甲给了谭春文800元钱,谭春文拿了钱后还在房间玩了2个小时的电脑才走。(4)被告人谭春文的供述,证明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谭春文接到谭某甲的电话叫其送800元钱毒品去高陇分路口湘雅宾馆(老牛开的),之后谭春文就去了宾馆,当时还有“阿祥”、旷甲某等人在,谭春文就把两包价值8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了谭某甲。谭春文拿钱后看了会他们打牌就走了。本起犯罪事实,证人谭某甲、谢某、旷甲某的证言与被告人谭春文的庭前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起犯罪事实。故本院对被告人的当庭辩解不予采纳。2.2015年5月11日下午17时许,谭某乙、尹某一起到转盘处与谭春文碰面,见面后谭某乙向谭春文要求购买毒品吸食,谭春文以75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谭某乙等人5小包甲基苯丙胺,谭春文非法获利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春文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1日下午,尹某打电话给谭某乙能不能拿到毒品,并说自己有7、800元钱。下午17时许,谭某乙打电话给谭春文说谈下组里沙场的事。过了会谭春文就来了,两人谈完沙场的事后,谭某乙提出要吸毒,三人便一起吸食了毒品。吸食后谭某乙提出要买些甲基苯丙胺,谭春文说要150元一包,谭某乙就说要5包,尹某给了谭某乙750元钱,谭某乙将钱付给了谭春文,谭春文接钱后给了谭某乙5小包甲基苯丙胺,谭某乙从中拿了1包甲基苯丙胺,并将剩下的4包甲基苯丙胺给了尹某。后尹某到高陇墟上东阳商务宾馆和龙戊某玩时被抓获了。(2)证人谭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1日下午5点左右尹某打电话要谭某乙帮其买毒品,谭某乙知道本村的谭春文有毒品,正好沙场的事也要找他,于是就联系了谭春文。谈完沙场的事,谭春文、谭某乙、尹某三人一起在一中前面的出租屋内吸食了毒品。后在转盘处,谭某乙以750元的价格向谭春文购买了5包毒品。钱是尹某出的,谭春文走后,谭某乙就拿了4包毒品给尹某。(3)被告人谭春文的供述,证明2015年5月11日谭某乙在转盘和谭春文谈沙场转让的事,没过多久,谭某乙说要搞点毒品吸食,于是谭春文、谭某乙、尹某三人一起到了一中对面的一个出租屋内吸毒。吸食完后,谭某乙向谭春文买了5包甲基苯丙胺,每包150元,一共给了谭春文750元。3.2015年7月24日晚上11时许,谭春文接到李某要购买毒品的电话,谭春文表示没有毒品卖,李某说自己过生日,谭春文就让李某拿点毒品去玩,于是李某带着欧某、王某到茶陵县高陇镇古城村谭春文家中,谭春文给了李某1包甲基苯丙胺(约0.5克),谭春文不想收钱,但李某坚持要给钱,后谭春文也收下了100元钱。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春文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24日晚,李某电话联系谭春文购买毒品,后李某带着欧某、王某到谭春文家以100元钱从谭春文手中购得一包甲基苯丙胺。(2)证人欧某的证言,证明李某电话联系古城村的谭春文购买毒品,然后欧某和李某、王某一起到了谭春文家,谭春文拿了0.5克左右的毒品给李某,说是给他玩,李某说那不行,该给钱还是要给钱,然后还是拿了100元钱给谭春文。(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24日晚上11时许,王某骑摩托车载欧某、李某到谭春文家,谭春文给了李某0.5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李某接过甲基苯丙胺后就给了谭春文100元钱。(4)被告人谭春文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24日晚上11时许,李某电话联系谭春文购买毒品,谭春文说自己不卖毒品了,李某说他明天过生日,一定要谭春文搞点,谭春文就说自己身上还有一包让他来拿,就当送给他。没多久李某、欧某、王某到了谭春文家,李某接过甲基苯丙胺后硬是塞给谭春文100元钱,然后就走了。另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综合证据证明:(1)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证明2015年5月11日从尹某处扣押的毒品白色晶体、2015年5月12日从谭春文处扣押的毒品白色晶体、红色圆形片剂,经检验,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剂及红色颗粒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2)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5月12日12时5分至12时15分,办案民警对谭春文的租住房进行了现场勘查,在谭春文裤口袋里提取王老吉润喉糖盒子,盒子里面有9小包白色晶体及4粒红色片剂,同时在一鞋盒里提取一盒王老吉润喉糖盒子,里面有7小包白色晶体及1小包半颗红色片剂,1颗红色片剂,1颗3/4颗红色片剂,1颗1/4粒红色片剂。(3)提取笔录,证明2015年5月12日12时许,办案民警在谭春文租住的房子内,并在陈甲某的见证下从谭春文裤口袋里提取了王老吉润喉糖盒子,盒子里面有9小包白色晶体及4包红色片剂(每包1颗),同时在靠南墙办公桌上红色鞋盒里提取一盒王老吉润喉糖盒子,里面有7小包白色晶体及14包红色圆形片剂(11颗半粒,1颗1粒红色片剂,1颗3/4颗红色片剂,1颗1/4粒红色片剂)。(4)称重笔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证明2015年5月12日,办案民警在颜甲某的见证下对谭春文持有的毒品称重。经称量,白色晶体净重为11.24克,红色片剂净重为1.24克。2015年5月12日,在尹某处扣押白色晶体状物净重为4克。(5)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5月12日在谭春文处扣押了甲基苯丙胺11.64克(白色晶体状),甲基苯丙胺片剂1.24克(红色圆形片剂),并还扣押人民币9000元。(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09年7月22日,谭春文因哄抢物资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7)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5月12日,茶陵县公安局高陇派出所将谭春文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甲基苯丙胺11.6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24克。(8)户籍资料,证明谭春文的身份情况,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9)病情报告、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证明谭春文患有继发性肺结核并空洞形成。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春文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谭春文非法所得的赃款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春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谭春文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茶陵县公安局上缴国库。余款人民币7350元,由暂扣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温鑫人民陪审员 龙月宝人民陪审员 向寿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善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