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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王胜科诉黄静返还原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科,黄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835号原告王胜科,男,生于1982年5月19日,汉族,贵州省道真县人。委托代理人夏旭敏,男,生于1971年8月14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委托代理人冯在修,正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静,男,生于1989年9月18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科诉被告黄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科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胜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胜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胜科承担。审判员  牟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骆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