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6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渝与陈伯贤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渝,陈伯贤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310号原告:陈渝,女,200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何平,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赵才君,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伯贤,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渝诉被告陈伯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渝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渝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陈渝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鸿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