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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正中,又名张老九,男,1952年3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文盲,农民。因伤害付某某,于2015年4月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6日至20日在六枝特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5年4月2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正中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海波、被告人张正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18时许,同住六枝特区郎岱镇敬老院的被告人张正中与被害人付某某(聋哑人)及陈某某(聋哑人)在付某某房间内喝酒。期间,付某某用拳头比划动作,张正中认为付某某表示自己的功夫好、打架厉害,就左右摇摆手掌,示意付某某不要比划了,好好吃饭喝酒。付某某见状认为张正中说他功夫不行、打架不厉害,便一时气愤打了张正中左额头一拳,张正中还手打了付某某左肩部一拳,后二人扭打在一起。陈某某见状便拉劝二人,张正中趁机挣脱付某某并跑到房间外后转身看付某某追出房间没有,此时付某某与陈某某先后走出房间,付某某在房间外对张正中哼嚷(因其系聋哑人,哼嚷内容不明),二人继续吵闹。听见吵闹声聚拢来的张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劝说二人,朱某某把张正中推劝至其房间门口后,付某某转身回房间取来一把尖刀和一根铁棒,张正中也在附近花坛处捡起一根木棒,二人向对方走去,相隔一米多远时,张正中抢先动手,双手持木棒击打付某某头部一棒至其倒地。后付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但一直处于昏迷状态。2015年4月5日,付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付某某系因钝器击打左侧颞顶部导致左侧颞顶部创口、左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侧眼眶积气肿胀、脑挫伤,符合因颅脑损伤后呈植物状态生存后因引发多种并发症死亡。被告人张正中于案发后次日持尖刀、铁棒、木棒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5月20日,六枝特区郎岱镇人民政府与付某秀(被害人付某某之姐)达成协议:付某某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六枝特区郎岱镇人民政府自行处理;六枝特区郎岱镇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偿付某某家属(付某秀)人民币1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正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尖刀一把、铁棒一根、木棒一根,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执行回执、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到案经过及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疾病证明书、付某某住院治疗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协议书,证人陈某某、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马某某、邓某某、刘某某、付某秀的证言及张某某、付某秀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正中辨认笔录及供述,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检验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中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正中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正中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正中与被害人付某某在吃饭喝酒过程中发生争执后,付某某先出手攻击张正中,付某某有一定过错,可对张正中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被告人张正中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正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二、作案工具尖刀一把、铁棒一根、木棒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振海人民陪审员  田锦宏人民陪审员  XX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