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厚堂与庞红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厚堂,庞红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黄厚堂被执行人:庞红财申请执行人黄厚堂与被执行人庞红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厚堂依据霍邱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民一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庞红财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正在江苏省宜兴市丁山监狱服刑,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服刑期满被释放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霍邱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一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屠仁兰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