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怀敬与凤阳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59号原告:张怀敬,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阳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凤阳县。法定代表人:孙宗梅,总经理。被告: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凤阳县。法定代表人:王从兆,总经理。被告: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徐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敬诉被告凤阳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怀敬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怀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怀敬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阚文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