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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一×与张二×、张三×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张二×,张三×,张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946号原告张一×,男。被告张二×,女。委托代理人徐×(夫妻关系),男。被告张三×,男。被告张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与被告张二×、张三×、张四×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一×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杨志勇审 判 员  徐 刚人民陪审员  张崇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