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用群、莫建银等与莫志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陈用群,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4927。申请执行人莫建银,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4948。申请执行人莫建梅,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4926。申请执行人莫健妹,女,汉族,住广东省,身份证号码:×××4921。申请执行人莫建森,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4911。被执行人莫志军,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4912。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用群、莫建银、莫建梅、莫健妹、莫建森与被执行人莫志军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封法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人损失42785.89元,诉讼费860.4元。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本条件。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目前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可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封法执字第1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托权审 判 员 区晓曦人民陪审员 黎建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