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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宫广须与王安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462号原告:宫广须,男,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王安微,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地址:淮北市。负责人:王治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爱民,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广须诉被告王安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宫广须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广须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广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德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