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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晓辉与邰永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辉,邰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16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辉,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邰永军,女,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邰永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行发放的工资款中从2015年11月份开始每月扣划1800.00元,至执行标的款50000.00元付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