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长永与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137号原告王长永。委托代理人王楠。被告曲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永与被告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曲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长永申请撤回对被告曲峰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长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长永负担。审判长 刘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孙玉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