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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与徐仕宏、何琼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徐仕宏,何琼芬,郭信平,高燕儿,林银辉,刘亚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26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负责人孙良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仕宏。被执行人何琼芬(被告徐仕宏之妻)。被执行人郭信平。被执行人高燕儿(被告郭信平之妻)。被执行人林银辉。被执行人刘亚球(被告林银辉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信平、高燕儿、刘亚球、林银辉、徐仕宏、何琼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舟岱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2015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尚需支付案款24068.2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郭信平、高燕儿、刘亚球、林银辉、徐仕宏、何琼芬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刘亚球、林银辉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郭信平、高燕儿、徐仕宏、何琼芬虽有房产但涉及土地性质和抵押问题处置困难。上述事实,有房产、车辆、存款等查询信息反馈在卷证实。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予以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舟岱执民字第2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剑慧审判员  毛文伟审判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