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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迪卡印刷设备经营部与巫溪县三瑞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迪卡印刷设备经营部,巫溪县三瑞印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577号原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迪卡印刷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创路2号太平洋安防专业市场内3层3B47至3B54、3B50A、50B、3B54A、54B、3A26A铺位。经营者王跃同,男,汉族,1975年1月3日生。被告巫溪县三瑞印刷厂,经营场所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环城路125号。经营者周传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迪卡印刷设备经营部诉被告巫溪县三瑞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迪卡印刷设备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巫溪县三瑞印刷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0元,由原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迪卡印刷设备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元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