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项三军、周申祥与周申祥、李育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三军,周申祥,李育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999号原告:项三军。被告:周申祥。被告:李育太。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三军与被告周申祥、李育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李育太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雅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