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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项三军、周申祥与周申祥、李育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三军,周申祥,李育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999号原告:项三军。被告:周申祥。被告:李育太。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三军与被告周申祥、李育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李育太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雅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