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执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占普故意伤害罪监外执行刑事裁定书(假释用)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占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丰刑执字第1768号已决犯王占普(曾用名王战普),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南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三槐堂中路南二条14号,居住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一村吴学礼家101号。2013年4月19日本院作出了(2013)丰刑初字第3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王占普有期徒刑五年。后被告人王占普提出上诉。2013年6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定,维持原判。现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以王占普身体状况仍不宜关押为由,再次建议对罪犯王占普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等材料。经查,罪犯王占普所患疾病为: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糖尿病,冠心病,高脂血症,房颤等,其身体状况目前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自2015年10月11日起对罪犯王占普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