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赖中武、陶玉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赖中武,陶玉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848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代表人:叶国罗。委托代理人:林昱均。被告:赖中武。被告:陶玉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告赖中武、陶玉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赖中武立即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449996.24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8月26日为124518.4元,2015年8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被告陶玉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被告赖中武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陶玉领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原告与被告赖中武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50000元,期限为2013年7月5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借款期内利率为月利率9.39‰,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按约定利率加收50%罚息,计息方式为按季结息,利随本清。原告又与被告陶玉领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主债权最高额为450000元,期限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4年7月4日止,保证期限为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已于2013年7月5日向被告赖中武发放贷款450000元。截止2014年7月1日合同期限届满,被告赖中武仅支付利息至2013年12月23日,剩余本息未予返还给原告,被告陶玉领也未承担保证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中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借款本金449996.24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8月26日为124518.4元,2015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被告陶玉领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6元,减半收取4773元,由被告赖中武、陶玉领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546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