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4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与翁飞云、许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翁飞云,许熹,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0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白马路与工业路交叉口书香大第9号楼附属楼1-3层。负责人林海,行长。委托代理人朱黎暾,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飞云,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许熹,女,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福州市住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道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帆。委托代理人林定西,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诉翁飞云、许熹、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6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初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