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亿丰印刷厂与佛山市禅城区三鼎盛策划设计工作室、郑周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亿丰印刷厂,佛山市禅城区三鼎盛策划设计工作室,郑周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11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亿丰印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投资人李志,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三鼎盛策划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经营者廖新维,男,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被告郑周梅,女,住所广东省化州市。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亿丰印刷厂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三鼎盛策划设计工作室(下称三鼎盛工作室)、郑周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咏红独任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咏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伍尚斌、人民陪审员陈贞卫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伟依法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于2013年10月订立口头印刷协议,约定由原告印刷被告所委托的宣传画册,完成后送货到指定地址并付款,双方达成协议后,原告依约履行,但被告却因资金周转不灵为由仅支付部分印刷费。原告一直要求被告付清所欠印刷费,被告又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于2014年6月21日写下欠条,内容为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5520元。原告再次催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三鼎盛工作室向原告支付拖欠印刷费115520元及利息6122.56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年),合共121542.56元;2、被告郑周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在诉讼中未举证。原告举证: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资人身份证;被告三鼎盛工作室工商登记信息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郑周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送货单、欠货款单,证明原告已将印刷好的货物送给被告,被告确认拖欠原告125520元的事实。经审查,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了证据的原件核对,证据的内容真实,可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确认证据的效力。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10月,原告为被告三鼎盛工作室印制宣传画册,原告依约交付画册给被告三鼎盛工作室,均由被告郑周梅签收。2014年6月21日,廖新维、郑周梅共同出具欠货款单,内容:廖新维、郑周梅欠亿丰印刷厂李志货款125520元。庭审中,原告确认与其交易的主体是被告三鼎盛工作室,表示利息从出具欠条之日即2014年6月21日起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要求被告郑周梅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被告郑周梅是收货人,且欠货单上有被告郑周梅的签名。另查明,三鼎盛工作室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廖新维。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拖欠报酬而提起诉讼,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三鼎盛工作室之间的承揽关系有送货单、欠货款单等证据证实,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三鼎盛工作室拖欠原告报酬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三鼎盛工作室支付报酬115520元属其自行处分权利,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郑周梅的责任问题,三鼎盛工作室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本案讼争的货物均由被告郑周梅收取,且被告郑周梅与三鼎盛工作室的经营者廖维新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原告报酬。据此,可确认被告郑周梅与廖新维共同经营三鼎盛工作室。因此,被告郑周梅应对三鼎盛工作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郑周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讼争的报酬未约定支付期限,原告主张从出具欠条之日即2014年6月21日起算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2015年6月4日)起算。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三鼎盛策划设计工作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报酬11552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郑周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三鼎盛策划设计工作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730元,由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三鼎盛策划设计工作室负担,被告郑周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咏红审 判 员  伍尚斌人民陪审员  陈贞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雪梅吴章斐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