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9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许盛辉与谢豪、王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盛辉,谢豪,王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978-1号申请执行人许盛辉,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邹宏、洪宗新,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豪,男,汉族,1981年8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莹,女,汉族,1991年6月7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许盛辉与被执行人谢豪、王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D581**号车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查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许盛辉债权10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