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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3年12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1964年8月6日生。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56年2月9日生。被执行人刘某,男,1957年9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刘某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徐某某、刘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徐某某、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协议给了一部分剩余款项也约定好了还款时间,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至此,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不能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