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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建忠与王淑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忠,王淑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564号原告曹建忠。委托代理人崔永刚,莱西昌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淑英。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建忠诉被告王淑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兆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真真 关注公众号“”